·译文田登任郡守时,忌讳别人写或叫他的名字,有人触犯了他就一定很生气,官吏和兵卒大多挨过板子。于是全州的人都把“灯”叫做“火”。正月十五上元节摆设花灯,许可民众进城不雅观赏花灯,书吏写告示张贴在街市上说:“本州依照老例,纵火三日。”
·原文译注田登【明代城武人,字熟年,弘治进士】作郡【任郡守。郡,地方行政区域,秦始皇往后郡大县小,郡的主座称郡守】,自讳其名【忌讳别人写或叫他的名字】,触【触犯】者必怒,吏卒【官吏和兵卒】多被【遭受,挨】榜笞【用木板、竹板责打。笞,音chī】,于是举【全】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旧以农历正月十五日为上元节,其夜为上元夜,也叫元宵节。这里指元宵节。韶光名词】放灯,许人入州治【州的首府所在地】游不雅观【不雅观赏花灯】,吏人【这里指文书】遂书榜【写告示】揭【张贴、公布】于市日:“本州依例纵火三日。”
——选自明·谢肇淛撰《五杂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