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学欣赏角度看,《陈涉世家》无疑是一篇美文,但若从学术的角度研析《陈涉世家》,还有一些须要澄清的问题,这涉及到史实和史识。
《史记●陈涉列传》所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算夜雨,道不通,度已失落期。失落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去世,举大计亦去世,等去世,去世国可乎?”
问题之一:“失落期,法皆斩”的真实性。事实如何呢?睡虎地墓中的法律文书显示,应征的役夫如不能准期报到与借故躲避将会惩以杖刑,不是汉朝史家在其开国史中所说的去世刑。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如役夫负约六到十天,管理役夫的官员将被罚一个盾牌,如误十天以年夜将罚一副盔甲。
我相信睡虎地墓中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失落期,法皆斩”,只是陈胜吴广为举义而生造的借口。如果你对秦朝的立法精神、法律制度等有一定理解的话,不会相信“失落期,法皆斩”是史实。
虽然,我们还无法知道秦朝的全部法律,但从出土的秦简中可窥斑见豹。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的秦代墓葬中发掘出土了1100余枚竹简,个中大部分是与法律有关的。经由整理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紧张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金布律》《置吏律》等十八种法律,内容涉及刑法及行政、经济、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是《云梦秦简》的紧张部分。
2、《效律》,这是有关官府物资账目检核制度的法律规定。
3、《秦律杂抄》,这是对法律和单行法规的摘抄,个中有法律法规名称的计有《除吏律》《捕盗律》等11种,其他都没有名称,摘抄的内容也相称广泛。
4、《法律问答》,这是官吏对法律法规的阐明和补充解释,以及有关诉讼程序的解释等,个中引用了不少过去的判例作为解答的依据。
5、《封诊式》,这是有关案件调查、考验、审讯等程序的准则和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个中收录了不少有关侦查和勘验的案例。
6、《为吏之道》,个中记述了对官吏的各种哀求,以及任用考察官吏的标准等,是官吏必须遵守的准则。
7、《语书》,这是当时南郡的郡守颁发给本郡各县、道,告诫官民奉公遵法的文告。
秦朝的立法原则与精神已表示出合理性和宽刑主义思想,较比夏、商、周有明显的进步。
规定了刑法韶光效力。刑法的韶光效力问题,是指刑法的生效和失落效的韶光,以及刑法是否适用于生效前所发生的犯罪行为,即有否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或以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论何也?毋论。”不得深究赦前的犯罪行为,表明刑法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规定了刑事任务年事。刑事任务年事,是刑法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任务所必须达到的年事。《云梦秦简》表明以身高六尺为承担刑事任务的界线。
对故意与过失落作了区分。在法律上,把故意犯罪称为“端”或“端为”。把过失落犯罪称为“不端”或“失落”。《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论狱何谓‘不直’,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㑥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如果是由于过失落错判或放肆罪犯的,则为“失落刑”。在惩罚上,也采纳故意从重,过失落从轻的做法。
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侵害作了区分。在《云梦秦简》中,故意杀人为“贼杀人”,故意侵害为“斗杀人”。对各种打斗行为也作了规定:对一样平常的打斗,根据侵害程度量刑,如“啮断人鼻若耳若唇”的,要处以耐刑;“缚而尽拔其男子”者,要处以完城旦;如果是持械打斗伤人的,则要“黥为城旦”。
对杀人而义与正当防卫作了区分。《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即在搜捕应判惩罚金的犯罪时,故意用剑及兵刃将其杀去世的,要处以完为城旦,刺伤的,处以耐为隶臣的刑罚。
对不作为犯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凡示知“盗”而不告不捕(不作为)的行为,要科以相应的刑罚。不作为在主不雅观上必须有故意,对主不雅观上没有故意的不作为,法律上不予惩罚。
对控告不实者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法律将其分为“诬人”(诬告)、“告不审”(控告不实)以及“告盗加赃”(所告盗罪属实,但故意增加金钱数额)等几种环境,并差异情节,科以不同的刑罚。
对自首采纳的是减刑原则。对付犯罪往后“自出”(自首)的,予以减轻惩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携带借用的官物亡命,如果是自首的,以亡命论罪;被捕的,则计赃按盗窃论罪。自首可以减轻惩罚。
采纳重罪接管轻罪原则。刑法对一人犯有二罪的,采纳重罪接管轻罪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诬人曰盗一猪,论何也?当完城旦。”即上造甲先后犯了盗羊及诬人盗猪二罪,由于诬人盗猪罪较盗羊罪为重,且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以重者(诬人盗猪)论,判处上造甲完城旦的刑罚。
对累犯采纳并罚加重的原则。对付犯罪判刑及服刑往后不久又重新犯罪的,加重惩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即本应判处“隶臣”刑罚的罪犯,又以司寇(二岁刑)的罪名诬告他人的,除原判的耐为隶臣的刑罚外,再加处“城旦”六年的刑罚。
对共同犯罪的严厉制裁。秦律在对“盗”罪的惩罚上,凡人犯罪的,视赃物数额的多寡,科以不同的刑罚;而共同犯盗的,“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为城旦”。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对付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采纳只惩罚教令者,不惩罚被教令者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按秦代法律规定,凡身高不敷六尺的,属于未成年人,无刑事任务能力。甲教唆未成年人盗杀人,答允担全部刑事任务。
对外商采纳宽刑政策。外商入秦贸易,必须经由检讨,凭据入境,入境前必须以火熏其车横轭,以消灭诸侯国贩子的马匹身上的寄生虫,防止寄生虫带入秦国。外商正式到市场贸易时,必须先到官府登记。不准外商把秦国的贵重物资携带出秦国。除了禁止性规定,秦国对外商也有优待政策。对外商在生活上给于关照,外商违法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的宽减。《法律问答》指出,外商与秦人发生殴斗致伤时,对外商仅罚出医疗费,不作刑事处罚。
在秦律中,也有赎罪和减免刑罚的规定。如有爵者犯罪,可减轻惩罚,既可“降爵赎罪”也可“以爵抵罪”。有爵者56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到60岁方可免役。有爵者,用爵位赎免身为奴婢的亲人。与无爵者比较,一级爵位乃至抵得上无爵者五年的戍边期和多少千钱。
秦始皇还严令禁止原始婚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对违背一夫一妻制习俗的淫佚、寄豭、逃嫁等要严刑处理。
秦代重视重视孝道。秦律及法律阐明道:老人控告儿女不孝,哀求判以去世刑,应否经由三次原宥(包涵,宽大处理)的手续,不应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原文: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落。)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在脸上刺字,男的罚修建城墙,女的罚为公家舂米,相称于劳动改造。)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频年夜父母。
经济法规也有其合理性。《均工律》规定,手工业作坊的工匠被区分为“新工”与“故工”,两者由于技能水平不同,每年每人的生产定额也不同,新工的生产定额只有老工生产定额的一半,到第二年才与老工相等。这是符合客不雅观实际和技能提升规律的,也有利于担保产品质量。提高新工与老工生产技能的办法,是“工师善教之”,即对其进行相应而有效的技能培训,培训的期限也因原有水平的不同而不同,“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老工培训期为一年,新工培训期为二年,在固定期限内,能提前完成学习任务者,官府有奖赏;反之,满期未学成者,要登记名册上报内史,做出相应惩罚或处理。对有技能者和无技能者的利用,也有明显的差别。如《工人程》规定:有刺绣技巧的官府女奴及一样平常妇女,许可她们得到同男子一样的报酬。《均工律》又规定:“隶臣有七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意即有技能的奴隶,不许他们去从事赶车、烹饪等杂役。这对付提高官府手工业生产技能、效率、效益,有主要浸染。
《金布律》规定,市场商品必须用标签标明价格,只有不到一钱的小商品例外。禁止私铸泉币,确保钱布并用,《金布律》规定:“布袤八、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弗成……钱十一当一布。”
秦国生产的产品、制作的武备、建造的工程,都要”勒物工官“,工人、工师、监造者都要对质量卖力。陈抗生说,“从考察制度常常化和细化,可见当时法律的严格和管理水平之高”。比如,秦人对工程、手工产品、漆园和采矿冶炼等的考察十分严格,对掉队者要实施责罚,连续三年掉队者,更加重责罚。这样一个团体,上至主管官吏、县令、县丞,既然福祸与共,就必须志同志合。《秦律杂抄》中的规定又有相称的合理性,“比赛掉队而经济上未造成丢失的,虽也因其无能而废其官职,却并不给与经济上的制裁”。
国家设有专门官吏主管国有地皮经营与管理,田啬夫、部佐等统领范围与内容,包括国有地皮的播种面积和未播种面积的详细数字、下雨多少与雨后作物成长情形、水旱虫灾对作物的损伤情形、每亩地皮播种不同作物的下种数量、移动田界以及各种有损国有地皮垦植的行为等等,这些官吏要对自己所统领范围内涌现的差错卖力。
有人从史估中统计出秦仅刑罚就有27种,如劳役刑有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侯等,肉刑有黥、劓、斩左趾斩右趾、宫等,去世刑有参夷之诛、凿颠、抽胁、镬烹、腰斩、枭首、囊扑、磔、戮、坑、弃市、定杀等,而睡虎地简中记载的刑罚种类,远比夏、殷、周文明。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的陈抗生说,云梦秦简中记载的去世刑案例仅5起,判处去世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指导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其他多数是“赀罪”,也便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样平常分四类,赀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甲、盾都是担保国家战役时武器之用,徭役担保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终极都会以担保充足的生产力为条件。对囚犯的惩办,“也多以不使囚犯损失劳动力为标准”。比如从用刑的种类来看,赀:罚款,常日以甲、盾的代价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强制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耐:又称“完”,剃去髯毛、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髡:剃秃顶发,重于耐刑。黥:墨刑,额上刺墨痕。笞:鞭打责辱。
夏、殷、周法律比秦代法律严厉。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商朝在夏刑的根本上有所损益,其法律之严厉,在商纣王时可见一斑。都说周朝是礼乐文明,但仅从禁酒令看,法律也有严厉的一壁。对付“群饮”者,“尽执拘以于周,予其杀”;对殷民“湎于酒”者,先教诲,若仍不屈服教令,也一样杀掉。而且,在“礼崩乐坏”之前,统治阶级秉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成文法律藏于官府,由少数贵族官员节制,并不向百姓公开,百姓犯了罪,由贵族担当的法律官员审理裁决,实际上如何惩罚由贵族说了算,法律成了贵族的专利。秦始皇时,随着法制的逐步确立,对夏商周易肉刑为中央的刑罚制度,做了一定改革。增加了一些身体刑,大量利用流刑,逐步以髡刑赎刑代替肉刑,建立了生命刑、肉刑、自由刑、身体刑、财产刑相结合的繁杂的刑罚体系。
秦代法律相对完善,依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事决于法,法治已是活生生的实践,成为治国之具。虽然,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和统治者个人代价偏好的影响,秦律重责任、轻权利,除害有余、兴利不敷,工具理性发达,但统治者的治世理念和法治思想,是极其宝贵的。
这样的立法原则、精神以及相对系统、合理、进步的法律制度,不可能会涌现“失落期,法皆斩”的极度野蛮原始的法律规定。
问题之二:“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真实意思。对付“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句名言,历来有多种阐明。洪世涤在《陈胜吴广》一书中翻译为:“那些帝王将相难道都是天生的贵种吗?”并发挥道:“冲破了帝王将相神圣不可陵犯的封建等级制度束缚,断然否定了封建统治者几次再三鼓吹的帝王将相是天生贵种的骗人鬼话。”现在一样平常翻译为:“难道帝王将相都是天生的吗?“
我以为,“冲破了帝王将相神圣不可陵犯的封建等级制度束缚,断然否定了封建统治者几次再三鼓吹的帝王将相是天生贵种的骗人鬼话”,是一种不符合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过度解读。
受社会条件和时期的限定,农人战役确实存在“皇权主义”,只反贪官不反天子,或只反坏天子不反好天子。从陈胜领导叛逆之初抬出扶苏、项燕以增强号召力,可以看出他并没有阶级意识,“好贵族”在心目中的地位仍是很重的。陈胜的意思该当很明确,便是说王侯将相不是天生的,他们能当,我们也能当,不存在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意思。封建社会的农人不可能有分开社会条件的阶级觉悟,为实现农人阶级翻身做主而奋斗。这不必拔高,封建社会历史上的农人叛逆及其短暂得胜利或者成功后的表现,已经证明。陈胜也是如此,称王后开始骄傲和梦想享受,逐渐分开劳动群众。他对“殿屋帷帐”感兴趣,还把来看望他的一位穷友杀掉,就由于这位穷朋友太随便,还讲起陈胜的往事,陈胜认为影响了自己的威信。穷友被斩首,吓得一起来的穷朋友连夜逃走。陈胜对戍卒说的“苟富贵,勿相忘”,早已被他抛到九霄云外。他的岳父来看他,他也傲慢无礼,岳父大怒而去。敌手下更是任意屠戮,以图提高威权,其结果是众叛亲离。
农人叛逆师领袖为反抗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与压迫,代表民众的意愿,广泛吸纳对现政权严重不满和仅知足于当兵吃粮填饱肚子的农人,形成对抗地主阶级的武装组织,朝廷称之为贼寇,当代人谓之曰农人叛逆师。他们不喜约束,不治生存,仇官仇富,长于毁坏,渴望过上大富大贵的生活。他们只知道革帝王、权贵和地主、富人的命,取而代之,而不去办理深层次的社会抵牾。他们处境拂逆则显游民性,处境安顺则显贵族性,一旦革命取获胜利,他们自己也就贵族化、地主化了,于是,新的革命成分在酝酿在成长在扩大,直至爆发新的革命。秦始皇往后,二十余朝之革命,大都由此发生。
经济的一定性决定了农人叛逆师不可能超出小生产者的狭隘眼界。农人反对封建压迫剥削,但不反对封建制度;农人叛逆的目的是打倒地主,而非打倒地主阶级。因此,纵然农人叛逆成功,也不可能改变封建生产办法,只不过是农人军的首领成为天子、元勋成为大地主,并一人得道一人得道。换句话说,只不过是极少数农人代替旧地主成了连续压迫剥削绝大多人的新地主。
实在,“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是陈胜哀王孙,感慨秦之残暴,还剩下多少贵族的子孙后代。李开元认为,陈胜,字涉,字号是雅称也是尊称,一样平常贵族出身的人才会有字号,因此,陈胜不是一样平常的平民,该当是贵族后代,头脑中残留着贵族精英意识。从叛逆之初,以扶苏、项燕之名发动百姓,也可以看出陈胜不存在着以平民社会替代贵族社会的思想。《陈涉列传》中陈涉曰:“吾闻二世少子也,不当立,当立者乃公子扶苏。扶苏以数谏故,上使外将兵。今或闻无罪,二世杀之。百姓多闻其贤,未知其去世也。”他领导农人叛逆是为了一部分人能过上贵族一样的生活,如此,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阐明为哀王孙,该当更贴近陈胜等人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