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知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
故以民间借贷轇轕诉至法院哀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据,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谈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可认定案涉款项系“借款”,二人之间的转账行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2、赠与

1、一样平常性赠与即恋爱期间一方志愿赠予给对方未超出个人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日常交往范畴的礼物或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
对付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手机、首饰、腕表等礼物或烛光晚餐、住宿、娱乐、旅游等日常生活消费,分外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分外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样平常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哀求返还。
这些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且已实际履行,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哀求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2、大额赠与即恋爱期间一方志愿赠与对方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贵重物品或其他大额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
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或支付整容、医疗等大额消费支出。
一样平常法院会以附条件赠与酌情支持。

情侣之间各类转账性质该若何认定

但个人不雅观点: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条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管赠与的条约。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双方之间如果成立赠与条约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首先,赠与如附有条件应在缔结赠与法律关系时予以明确,即所附条件系完成赠与行为的前置条件。
如有证据证明大额转账的用场显示为赠与,赠与意思表示明确,且没有写明赠与因此结婚为条件,无法确认双方在缔结赠与法律关系时附有条件;其次,转账行为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为表达爱慕之情或维系双方感情而相互赠与财物也符合人之常情,不能仅因赠与财物金额较大就推定赠与附有以结婚为目的条件。
末了,本案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亦不存在可撤销的环境,刘某无权单方撤销该赠与条约。

3、不当得利

在恋爱关系建立期间,双方之间的转账每每金额有大有小,数量多且性子繁芜,当无法认定转账行为系赠与还是民间借贷的情形下,因双方恋爱关系的解除,每每将一方在恋爱关系中得到的财物认定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即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4、婚约财产

在我国传统婚俗习气中,男女双方经由恋爱确定彼此心意后,男方每每通过给付女方财物表达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普通来说,即“彩礼”。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阐明》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环境,公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哀求返还。
“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成分来确定。

5、婚姻诱骗

一方遮盖乃至虚构事实,假借恋爱名义,以达到造孽霸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当骗取的钱财达到法天命额,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诱骗罪。

【案例分享】

案件过程: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返还款项198739.84元公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返还购买吉他款项34076元公民币;3、本案的诉讼用度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情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景为情侣,在恋爱期间,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多次向被告转账,共计转账198739.84元公民币。
此后,原告还为被告购置了四把吉他和一架钢琴作为结婚礼物,现原、被告感情分裂,双方再无结婚的可能,原告哀求被告返还结婚礼物(四把吉他和一架钢琴,共代价34076元)以及转账金额198739.84元。
原告是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情形下向被告转账并购买礼物,现已无任何结婚的可能,被告理应返还上述财产。
现为掩护原告的自身合法权柄,故诉至贵院,要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要求。

被告魏某辩称,原告主见的诉请款项须要原告举证,被告核实后才能予以确定,不同意返还三把吉他和一架钢琴,由于该吉他和钢琴均是原告志愿赠与被告的礼物,故无需返还,且原告所诉的吉他数额不对,只有三把吉他,不是四把。
同时针对原告起诉,被告魏某向本院提出反诉,并提出如下诉讼要求:

1、要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一次性向反诉原告返还款项565883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用度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情由:2017年,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反诉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多次向反诉被告进行转账,或者赠予礼物,为办理婚礼、租房等共计转账565883余元,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之间感情分裂且反诉被告已与他人结婚生子,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再无结婚的可能,反诉原告为结婚支付的各种用度应由反诉被告承担,为掩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柄,现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要求。

针对魏某的反诉,赵某辩称,我不认可,婚礼是被告家主见办理的,32桌饭,我家只坐了一桌,剩下的全都是被告家,婚礼因此被告家名义主见办理的,关于租房是由于我有身与被告有了非婚生子,被告家才给我租房,以是这个不认可,办婚礼的用度包括宴请、策划、婚纱礼服、拍照等均不认可,由于办婚礼非我志愿,仅仅是由于我有身有了非婚生子,不得已才办理的婚礼,我实在本身不愿意,我家人朋友并没有出席,仅出席一桌,以是不认可,189865.1元不是被告转给我的,是转给孩子的用度,孩子支出均是我支出的,被告提出反诉我一分不认可,本就与我无关。
2020年我们已经分离了,我是2023年3月份才结的婚,刚生了孩子。

法院认定: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有身,双方于2018年3月办理婚礼,2018年9月5日双方育有一子魏星辰。
后双方因感情反面分离。
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双方恋爱期间,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大额支出共计15笔17万元。
恋爱期间,原告共购买吉他共计三把,分别花费3988元、7800元、4900元,购买钢琴一架花费14000元。
被告当庭认可3988元、7800元购买的两把吉他及花费14000元购买的一架钢琴,但不同意返还,认为该吉他和钢琴均是原告赠与其的礼物,故无需返还。

另查,2018年3月24日被告及其父母为双方举办婚礼仪式,共花费婚礼策划及园地支配搭建用度44000元、酒店宴请用度134000元、酒水费用21640元、婚纱拍照5899元、租赁婚纱10000元,以上婚礼共花费215539元。
双方均认可2018年7月28日,被告母亲杨小云代替被告向原告转账1万元。
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账大额支出(超出9500元及以上的金额)共计9笔89200元。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大额支出(超出5000元及以上的金额)共计3笔19050元。

以上事实,有微信支付凭据、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银行转账电子凭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分离。
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恋爱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支付15笔共计17万元,结合双方消费能力及交易习气等,该金额明显超出双方日常恋爱支出的金额,亦超过原告表达爱意的经济包袱,故被告应予以返还。
关于原告主见被告返还剩余28739.84元的诉讼要求,经查,该金额系原告累计双方恋爱期间其向被告微信转账支付的金额,结合双方消费能力及交易习气等,上述金额均未超出双方日常恋爱支出的金额,故应视为双方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金额,该转账均系原告志愿赠与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见被告一次性返还购买吉他及钢琴的款项,因原告购买吉他及钢琴均是双方恋爱期间,故该吉他及钢琴均应系原告在恋爱期间为了与被告培养感情而送礼物的消费活动,应属于无偿赠与,现原告哀求被告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反诉主见被告支付办婚礼的花费,经查,原、被告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举办婚礼,系双方的志愿行为,后双方分离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对付举办婚礼的用度共计215539元,双方均应包袱,原告应包袱107769.5元,被告应自行包袱107769.5元。
原告辩称举办婚礼非其志愿,因其未提交证据佐证举办婚礼系被告强制,故对付被告的该辩论见地,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主见双方未登记结婚系原告差错,经查,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反诉主见原告返还其转账支付的款项,个中21640元,经查,被告提交的证据不敷以证明该款项已实际支出,本院不予支持;个中33600元,经查,被告提交的证据不敷以证明该款项已实际支出,本院不予支持;个中48838.35元,经查,该款项均系被告在恋爱期间为了与原告培养感情而送礼物的消费活动,应属于无偿赠与,现被告反诉哀求原告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个中66041.24元,经查,该款项均系被告为了双方的非婚生子出生所支出的必要开支,属于双方正常的恋爱支出,故被告反诉哀求原告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个中12000元,经查,该款项亦系被告为了双方的非婚生子出生所支出的必要开支,属于双方正常的恋爱支出,故被告反诉哀求原告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个中189865.1元,经查,结合双方消费能力及交易习气等,明显超出双方日常恋爱支出的金额,亦超过被告表达爱意的经济包袱的金额包括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共计10825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

个中被告母亲杨小云支付原告1万元,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1万元系被告母亲杨小云代替被告向原告支付,故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双方消费能力及交易习气等,该1万元明显超出双方日常恋爱支出的金额,亦超过被告表达爱意的经济包袱,故原告应向被告返还。
以上被告反诉主见原告返还的款项共计118250元,剩余金额均未超出双方日常恋爱的范畴,系被告志愿赠与原告的行为,故被告反诉主见原告返还,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九十条之规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魏某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赵某返还17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赵某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魏某支付婚礼支出107769.5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赵某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魏某返还118250元;

本文仅供参考,详细以实际审判。